
北京三帆中学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章程
2023-11-28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作用,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有利于家长支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形成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网络,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并在其下设立年级分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指导下,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工作,参与学校相关活动,支持学校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家长组织。家长委员会是学校、家庭、社会联系的纽带,是家长与学校进行集体沟通的代表性组织。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学校依法办学、完善学校治理体系、依靠家长和社会力量办好学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由学校的领导干部、年级组长(以下简称“学校委员”)、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委员”)组成。
具体委员组成为:学校委员3人,年级每个班2位家长委员。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的领导机构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
1.主任由学校委员(校领导或中层干部)出任。
2.副主任由2位家长委员出任,经年级分会家长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3.秘书由学校委员出任。
第五条 家长委员
(一)家长委员应由承认本章程,关心学生成长、热情支持学校工作、善于沟通交流、具有代表性的在校学生家长,通过下列程序产生:
1.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的家长委员由各班班主任推荐或同班学生家长推荐(含自荐),征求本人同意后经班级过半数家长推举,经年级组审核,由学校确认。
2.年级、学校审核内容为拟聘人选身份资格的合规性及产生程序的正当性。
(二)家长委员实行自然任期制,委员任期因子女离开本校而自动离任,任职期间须对所在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所在班级家长负责。
(三)家长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班级家长会或家长委员会分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按规定增选或改选:
1.学生离开本校的;
2.本人提出辞职的;
3.一年以上没有参加家长委员会活动的;
4.不能得到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家长委员、班级家长信任的。
第六条 学校委员
(一)学校委员由学校委派,对学校负责。
(二)学校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另行委派:
1.调离本校的或离任相应管理岗位的;
2.本人提出辞职的;
3.一年以上没有参加家长委员会活动的;
4.失去学校和家长信任的。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及其成员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办学思路和特色、管理要求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展情况;
(二)对学校办学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家长委员会决议事项办理情况。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及其成员的义务
(一)充分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支持学校依法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
(二)主动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舆论的、专业的和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支持;
(三)主动与学校沟通,及时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消除个别家长对学校的误解或学校教职员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四)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学生管理。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每学期举行1-2次会议,尽量结合学校家长会时间。必要时,经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主任、副主任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委员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委员关于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秘书关于征集本次会议议题的报告,讨论确定议题;
(四)审议议题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的决议,须有2/3以上家长委员参加会议,并有2/3以上到会的委员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决议,经年级分会主任、副主任批准后,发各位委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北京三帆中学学生处,修改权在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且须经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